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2014年06月21日 分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英文全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CAHE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教育工作者以及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恪守学术道德,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高等教育科学学术活动,研讨教育理论,提升实践经验,进行科研项目规划和成果评选,组织科研机构协作,推动群众性科学研究;
  2.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科研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3.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委托,对高等教育发展战略或重大决策等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开展统筹协商、标准制定、项目评估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举办高等教育相关展览展会,开展教育评价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4.组织开展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调查研究、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等工作;
  5.编辑、出版、发行教育书刊和信息资料;
  6.依法举办实体机构,管理所属分支机构,从事相关社会服务等活动;
  7.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国际学术交流。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教育事业并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个人会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高等教育研究、管理和教学,并有一定成绩;
  2.热心高等教育事业,获得相应评价;
  第九条 单位会员主要包括:
  1.省(区、市)高等教育学会;
  2.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
  3.高等学校;
  4.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
  5.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
  6.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授权的相关机构讨论决定;
  3.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理事包括:省(区、市)高等教育学会代表,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代表,高等学校代表,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代表,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代表,本会分支机构代表,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代表。每个单位只能推荐一名理事。
  理事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于履行本会的理事职责,应由其原所在单位及时推荐替换人选,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承担理事职责。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2.个人理事为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会推荐的个人,经选举后成为本会理事。个人理事因故不宜担任理事的,须辞去理事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4.决定荣誉职务和人选;
  5.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9.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45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任职期间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职责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提议本会各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除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相关附属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日常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有关工作领域设立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分支机构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可以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原则上从本会理事中产生,应具备专业水平高、有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且热心学会工作等条件。
  3.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授权,发展本会单位会员,具备条件的可积极发展个人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资助;
  3.政府资助或拨款;
  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对本会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属于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有关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825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之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稿)(20151113日理事会审议,第六条:分支机构执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自身不再制定据此制定《章程》”之规定,我会将执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